关于示范和重点实习基地建设意见及具体要求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01浏览次数:132

教务部[2016]42号

根据3月份学校走访考察示范和重点实习基地的情况,拟对示范和重点实习基地提出以下建设意见:

一、落实基地建设责任人

根据相关基地建设文件和通知中的校外示范和重点建设基地立项名单,确定基地建设的责任人,责任人要经常保持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完成基地的各项建设工作。

二、加强建设,推行实习基地教学管理制度化,实习过程规范化,并深化校企合作协同育人

1.实习管理制度建设

示范和重点实习基地在学校统一规划下,根据学校关于实习的管理制度文件,制定适合于基地和专业学生的实习运行的细则办法,包括双方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学生实习管理与考核要求、实习双方评价等内容,进一步规范要求。

2.实习过程管理建设

在实习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下,进一步完善实习过程管理建设,包括实习计划、实习安排、实习指导、实习考核等。

3.深化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建设

利用示范和重点基地建设平台,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共建校内外各种实践平台等,协同育人,切实增强师生实践应用能力。建设内容包括教师到基地过实践关、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建设、课程建设、进行学术讲座、订单班培养、专业共建等。

三、具体要求

1.各学院根据附件1材料于4月1日前确定基地建设责任人,并上报教务部实践科;

2.根据以上建设意见,基地建设负责人于4月10日前做好基地建设的2016年工作计划安排,具体内容包括实习、校企合作等(教师到基地过实践关、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建设、课程建设、进行学术讲座、订单班培养、专业共建等),各时间点工作内容要具体明确。
    3.基地建设负责人于4月份内按附件2的内容完成基地档案建设工作。

教务部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定期开展检查与验收工作。

附件:

1.示范重点实习基地名单userfiles/file/附件1:示范重点实习基地名单.xls

2.实习档案建档材料清单userfiles/file/附件2:实习档案建设清单.xls

教务部

2016年3月30日